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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722执15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王某某1、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信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1,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信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722执1514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1,信丰县。被执行人王某某,信丰县。本院于2016年11月08日立案执行王某某1申请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0722民初1349号人民法院作出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案件生效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支付令,被执行人王某某应支付申请人王某某1案款91003.0元,承担执行费1265.45元。本院已执行,尚有92268.45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王某某暂无履行能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赣0722执151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赖晓兰审判员  钱园春审判员  张 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兵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