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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982民初82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林华妹与易会贵、林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华妹,易会贵,林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982民初829号原告:林华妹,女,1963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伯俊,福建鼎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易会贵,男,1970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图,福建于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雷晶晶,福建于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林静,女,1977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鼎市,原告林华妹与被告易会贵、林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林华妹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林华妹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林华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600元,减半收取4800元,由林华妹负担。审 判 长  王怀志代理审判员  夏金莲人民陪审员  江修铭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惠蓉附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