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1民初769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青岛鸿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季晓婵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鸿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季晓婵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1民初7694号原告:青岛鸿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香港东路137号。法定代表人:朱有德,职务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卢倩,女,汉族,1986年1月28日出生,系单位员工。被告:季晓婵,女,汉族,1986年10月21日出生,住青岛市黄岛区。本院受理的原告青岛鸿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季晓婵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原告青岛鸿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内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鸿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青岛鸿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刘德强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