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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3民初2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许军与金海斌、吴筱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军,金海斌,吴筱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783民初22号原告:许军,男,1974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倩,东阳市新时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天天,东阳市新时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金海斌,男,1982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被告:吴筱卿,女,1981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原告许军与被告金海斌、吴筱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1月3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1.两被告共同归还借款40万元,并支付利息(其中本金30万元自2016年3月3日起、本金5万元自2016年8月20日起、本金5万元自2016年10月25日起,均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暂算至2016年12月31日利息为66167元);2.两被告支付原告代理费1万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在庭审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第一项为两被告共同归还原告借款40万元,并支付利息(自2016年12月31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被告金海斌、吴筱卿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许军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倩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金海斌、吴筱卿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经审理认定,2016年3月3日,金海斌、吴筱卿因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30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约定借款期限自2016年3月3日至2016年11月3日,借款汇入吴凤姣银行账户等。当日,原告通过银行汇款转入被告指定的吴凤姣银行账户30万元。2016年8月20日,金海斌因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5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约定借款期限自2016年8月20日起至2016年9月5日止等。当日,原告在家中将现金5万元交付给金海斌。2016年10月25日,金海斌因工程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5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约定借款期限自2016年10月25日起至2016年11月6日止,吴筱卿自愿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限为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等。当日,原告在家中将现金5万元交付给金海斌。上述借款均约定:如发生诉讼,借款人承担追索借款所产生的所有费用(包含诉讼费、律师费及其他费用等),由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借条中均未约定利息。借款后,两被告未支付利息,也未归还本金。原告经催讨无着,诉至本院。原告为本案诉讼支付了代理费1万元。另查明,两被告于2004年2月12日登记结婚,本案借款发生在两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金海斌、吴筱卿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归还原告许军借款400000元,支付利息(自2016年12月31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归还之日止),并支付原告代理费1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450元,由被告金海斌、吴筱卿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韦海华人民陪审员  楼正康人民陪审员  张小宁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叶飘庆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