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8民终66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李荣素与刘素永、贾华选运输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荣素,刘素永,贾华选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8民终66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荣素,女,1968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庆明,安徽玉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素永,男,1979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原审被告:贾华选,男,1951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盱眙县。上诉人李荣素因与被上诉人刘素永、原审被告贾华选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2016)苏0803民初43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李荣素以上诉证据暂不充分为由,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李荣素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荣素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828元,减半收取1414元由上诉人李荣素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许玉虎审 判 员 蒋其举代理审判员 黄春丽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 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