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32民初280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石风芝、山东梁山蓝天集团纺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风芝,山东梁山蓝天集团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32民初2801号申请人:石风芝,女,1962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梁山县。被申请人:山东梁山蓝天集团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梁山县经济开发区创新路1号。法定代表人:侯庆堂,董事长。本院在审理申请人石风芝与被申请人山东梁山蓝天集团纺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石风芝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山东梁山蓝天集团纺织有限公司名下的房产一套(房权证号梁字第××号,保全价值30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投保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石风芝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山东梁山蓝天集团纺织有限公司名下的房产一套(房权证号梁字第××号,保全价值30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民事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冯冬梅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吕童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