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521刑初18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8-03-02
案件名称
陈德明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德明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521刑初186号公诉机关德清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德明,男,1964年10月23日生,汉族,文化程度小学,农民,浙江省德清县人,家住德清县。2017年3月17日因本案被德清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7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德清县看守所。德清县人民检察院以德检公诉刑诉[2017]1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德明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5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德清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德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起诉书指控:2016年12月3日,被告人陈德明驾驶鄂11286**变型拖拉机沿104国道由北往南行驶,5时12分许,行径德清县武康街道104国道1399KM+600M处时,与正在过人行横道的被害人倪某1发生相撞,造成被害人倪某1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及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德清县交警大队事故认定,被告人陈德明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陈德明自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已赔偿给被害人家属人民币560000元,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陈德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血样提取登记表、酒精检测呼气测试记录、人口信息、车辆信息、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机动车驾驶证查询结果、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到案情况、警情详情、公民身份证号码更正证明、盗抢信息查询、人民调解协议书、谅解书、收条、发还凭证、注销户口证明、死亡证明、火化证明、常住人口登记表、证人倪某2、夏某的证言、被告人陈德明的供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交通事故车辆鉴定报告、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尸体照片、道路交通事故照片、车辆照片、抽血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德明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德明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已向被害人家属作出赔偿并取得谅解,予以从轻处罚。为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德明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17日起至2017年11月16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潘钟芬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林芳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