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24民初82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王少杰与刘清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少杰,刘清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24民初826号原告:王少杰,男,1963年4月25日出生,汉族,职业,现住成安县。被告:刘清霞,女,1964年4月1日出生,汉族,职业,现住大名县。王少杰与刘清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原告王少杰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少杰撤诉。案件受理费9900元,减半收取计4950元,由王少杰负担。审判员 申丽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 文 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