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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624民初124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张孝存与纪王秀、高晓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孝存,纪王秀,高晓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624民初1248号原告张孝存,男,1977年11月4日出生,个体,住所地内蒙古乌海市。被告纪王秀,男,汉族,个体。被告高晓莉,女,汉族,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孝存诉被告纪王秀、高晓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孝存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孝存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孝存撤回对本案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916元,减半收取4958元,由原告张孝存负担。审判员  代兄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青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