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02执8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西安大众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与黄根成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大众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黄根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2执8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西安大众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黄根成,男,汉族。申请执行人西安大众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与黄根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做出的(2015)新民初字第0180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申请人西安大众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名下车辆(车牌号码:陕AT13**)由被执行人黄根成藏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8条,第41条规定,裁定如下:将申请人西安大众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陕AT13**出租车一辆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肖宏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