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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02民初719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郝金莲与张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金莲,张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02民初7198号原告郝金莲,女,1962年2月27日出生,汉族。被告张兵,男,1981年3月2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郝金莲诉被告张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郝金莲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金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65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多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罗晟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