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602民初719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郝金莲与张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金莲,张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02民初7198号原告郝金莲,女,1962年2月27日出生,汉族。被告张兵,男,1981年3月2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郝金莲诉被告张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郝金莲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金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65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多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罗晟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