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赣0902民初187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宜春分行与江西忠奇鞋业有限公司、曾祥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宜春分行,江西忠奇鞋业有限公司,曾祥江,曾繁忠,尚红灵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902民初1873号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宜春分行,住所地:宜春市袁州区宜阳大道6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00083936217X。负责人:王霄。被告江西忠奇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樟树市经楼镇中林村委原中林小学,组织机构代码:58924623-X。法定代表人:曾祥江,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曾祥江,男,1992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樟树市张家山街道槎市,。被告曾繁忠,男,1971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樟树市张家山街道槎市,。被告尚红灵,女,1982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樟树市张家山街道槎市,。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宜春分行与被告江西忠奇鞋业有限公司、曾祥江、曾繁忠、尚红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宜春分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宜春分行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葛晓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彭雪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