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534民初10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王洪彬、赵朝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洪彬,赵朝峰,韩艳会,赵朝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清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34民初1025号申请人:王洪彬,男,1983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清河县。被申请人:赵朝峰,男,1984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清河县。被申请人:韩艳会,女,1984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清河县。被申请人:赵朝杰,男,1981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清河县。原告王洪彬与被告赵朝峰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赵朝峰名下财产予以查封(包括数控铣床2台、车床1台、线切割1台、普通铣床1台、台钻2台)。申请人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本案存在因被申请人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申请人其他损害的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赵朝峰名下数控铣床2台、车床1台、线切割1台、普通铣床1台、台钻2台,期限为两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李晓彦审 判 员  闫恒新人民陪审员  闫明亮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吴艳元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