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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423执27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12-23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流县支行、王德庆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清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流县支行,王德庆,王虹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清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423执27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流县支行,住所地福建省清流县龙津镇龙城街36幢。负责人:卢泽余,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志强,男,该支行职员。被执行人王德庆,男,1962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清流县。被执行人王虹霞,女,1986年10月22日出生,壮族,住福建省清流县。本院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年5月31日作出的(2016)闽0423民初字9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4月11日向被执行人王虹霞、王德庆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给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67,242元,并向本院缴交执行费人民币908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虹霞、王德庆在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68,150元(含执行费908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相同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同等价值的财产。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黄水根审判员  肖永德审判员  赖跃迅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 璐附:本案适用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第二百四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