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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781民初172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江油市鑫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张万华金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油市鑫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张万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781民初1722号原告江油市鑫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油市。法定代表人贾玉凤,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军,江油市中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万华,男,汉族,生于1958年12月5日,四川省平武县人,住四川省平武县。原告江油市鑫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张万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受理,原告江油市鑫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张万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江油市鑫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油市鑫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张万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江油市鑫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自愿承担。审判员  邓益益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丁士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