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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01民初196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张世伟吉林省蓝天集团有限公司(原延边蓝天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世伟,吉林省蓝天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1民初1966号原告:张世伟,男,汉族,1983年1月13日生,无职业,现住延吉市林海路。被告:吉林省蓝天集团有限公司,地址:延吉市公园街。法定代表人:宋曾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陶冶,吉林城途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世伟诉被告吉林省蓝天集团有限公司之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世伟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世伟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世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24元,减半收取312元,由原告张世伟承担。审判员  边万龙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姜风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