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24民初65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秦宏飞与贺志兵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宏飞,贺志兵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24民初656号原告秦宏飞,男,1976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延安市安塞区人,现住延安市安塞区马家沟小区10号楼。公民身份号码:612701197604122212。被告贺志兵,男,1973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延长县人,延长县郭旗乡樊家圪台行政村年家河村村民,住该村。公民身份号码:610621197312220812。本院在审理原告秦宏飞与被告贺志兵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秦宏飞与贺志兵已经庭外和解,原告秦宏飞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合法处分,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秦宏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66元,减半收取1483元,由原告秦宏飞承担。审判员 张蕊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石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