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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24民初65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秦宏飞与贺志兵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宏飞,贺志兵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24民初656号原告秦宏飞,男,1976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延安市安塞区人,现住延安市安塞区马家沟小区10号楼。公民身份号码:612701197604122212。被告贺志兵,男,1973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延长县人,延长县郭旗乡樊家圪台行政村年家河村村民,住该村。公民身份号码:610621197312220812。本院在审理原告秦宏飞与被告贺志兵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秦宏飞与贺志兵已经庭外和解,原告秦宏飞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合法处分,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秦宏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66元,减半收取1483元,由原告秦宏飞承担。审判员  张蕊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石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