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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04刑初28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陈清莹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清莹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104刑初287号公诉机关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清莹,(曾用名陈力荥),男,1979年10月21日出生于福建省闽清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福建省闽清县。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11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福州市第二看守所。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检察院以仓检诉刑诉(2017)2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清莹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审理。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家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清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1月16日10时许,被告人陈清莹与购毒人林某通过电话联系,约定以人民币1100元的价格交易5克冰毒。随后,林某按照被告人陈清莹的要求,通过微信转账人民币1100元给被告人陈清莹,并约定当晚19时许在福州市仓山区交易。当晚20时许,被告人陈清莹临时改变交易地点,约林某到福建省闽清县某宾馆楼下进行交易。2016年11月16日21时许,林某到约定地点与被告人陈清莹进行毒品交易,双方交易完成后,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并从购毒人林某处提取到疑似毒品冰毒的晶体物质一小袋,净重2.55克,从陈清莹处提取到作案通讯工具手机2部。经福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查获的疑似毒品冰毒的白色晶体物质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清莹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毒品称重笔录及照片、提取笔录及照片;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福建省毒品实物上缴收据;到案经过、侦破经过、户籍证明、指定管辖决定书;违法犯罪经历记录查询、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社区戒毒决定书、吸毒人员动态管控详细信息;手机通话记录、微信记录;证人林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现场尿样检测样本提取笔录、检验报告、现场检测报告书;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清莹违反毒品管理法规,非法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2.55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陈清莹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清莹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17日起至2017年11月16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公安机关查获的毒品,予以没收。三、责令被告人陈清莹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一千一百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四、在案扣押的作案工具白色OPPO牌手机一部及金色苹果6手机一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吴洪飞法官助理 庄李洁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阮伏秋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2、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3、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