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23民初8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白拥军与丁银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拥军,丁银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23民初818号原告:白拥军,男,1970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正定县。被告:丁银行,男,1956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藁城市。白拥军与丁银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5日立案。原告白拥军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白拥军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白拥军负担。代理审判员 魏春霞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雪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