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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23民初8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白拥军与丁银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拥军,丁银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23民初818号原告:白拥军,男,1970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正定县。被告:丁银行,男,1956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藁城市。白拥军与丁银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5日立案。原告白拥军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白拥军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白拥军负担。代理审判员  魏春霞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雪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