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522民初378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王彦会与贾国庆、焦万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彦会,贾国庆,焦万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2民初3788号原告王彦会,男,1973年10月7日生,蒙古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被告贾国庆,男,1988年10月30日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被告焦万超,男,1989年2月12日生,蒙古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彦会诉被告贾国庆、焦万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王彦会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对被告贾国庆、焦万超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彦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00.00元,因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80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何 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何雲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