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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324执27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严天淑与刘松林、张紫薇民间借贷纠纷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仪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严天淑,成都紫林科贸有限公司,刘松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324执27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严天淑,女,汉族,生于1968年11月26日,住成都市金牛区九里堤西路*号*栋*单元*楼*号。被执行人:成都紫林科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南路11号百脑汇资讯广场7F710号。法定代表人:刘松林。被执行人:刘松林,男,汉族,生于1977年4月5日,住成都市武侯区双楠大道双南段**号*栋*单元*楼*号。被执行人:张紫薇,女,汉族,生于1975年7月28日,住址同上。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金牛民初字第108号民事判决书委托本院执行严天淑申请执行成都紫林科贸有限公司、刘松林、张紫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2日向被执行人成都市紫林科贸有限公司、刘松林、张紫薇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成都市紫林科贸有限公司、刘松林、张紫薇向严天淑偿还借款1,500,000元及资金利息,本案现已执行到位0元,剩余债务1,500,000元及利息。本院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成都紫林科贸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刘松林、张紫薇共有的房屋已抵押,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严天淑申请执行成都紫林科贸有限公司、刘松林、张紫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廖周义审 判 员  杨继刚代理审判员  罗 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