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6执4038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家泊支行、陈焕满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家泊支行,陈焕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6执40387号申请执行人: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家泊支行。负责人陈孟波,行长。被执行人:陈焕满,男,1954年1月17日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津0116民初47798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即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陈焕满名下房屋一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陈焕满名下房屋。二、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17年5月18日至2020年5月17日)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孟 绮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合权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