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1民初589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简纪墨与赵新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简纪墨,赵新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1民初5899号原告:简纪墨,女,1988年6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青岛市市北区。委托代理人:徐加丽、叶惠刚,山东惠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新刚,男,1983年1月1日出生,汉族,原住青岛市黄岛区,现下落不明。本院在审理原告简纪墨与被告赵新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告现下落不明,原告亦未能提供被告确切的送达地址,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通知原告于7日内预交公告费用,或提供该被告确切的送达地址,但原告既未在指定期限内交纳公告费,又未提供被告确切的送达地址,致使本院无法向被告送达应诉材料。本院认为,原告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交纳公告费用,亦未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致使本院无法为被告送达应诉材料,故本案应按撤回起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简纪墨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4159元,由本院退回原告。审判员 庄 照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于云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