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509刑初70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陈燕彬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燕彬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509刑初704号公诉机关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燕彬,男,1989年1月27日生,汉族,高中文化,务工,住福建省连江县。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0月17日被取保候审。同年5月18日被羁押于苏州市吴江区看守所。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以吴江检诉刑诉〔2017〕7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燕彬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5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5月8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琼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燕彬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0月16日1时左右,被告人陈燕彬醉酒后驾驶的小型轿车从某广场品尚豆捞出发,沿某路行驶至某菜场附近,换郑某4(另案处理)驾驶车辆。后郑某4驾车行驶至某广场建设银行门口时发生交通事故。被告人陈燕彬被民警当场查获。经检验,被告人陈燕彬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66mg/100ml。归案后,被告人陈燕彬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为证实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应的证据,并据此认为:被告人陈燕彬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燕彬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请依法判处。上述事实,被告人陈燕彬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林某、郑某4、张某的证言笔录、发破案经过、查获经过、接处警信息、辨认笔录、车辆照片、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血样提取登记表、抽血管照片、监控截图、行驶证、驾驶证、车辆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燕彬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以惩处。被告人陈燕彬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燕彬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天(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18日起至2017年7月2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顾军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钱 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