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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603执9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林保莲、凌江涛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防城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保莲,凌江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603执99号申请执行人林保莲,女,出生,汉族,住钦州市,被执行人凌江涛,男,出生,京族,住防城港市防城区,申请执行人林保莲与被执行人凌江涛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于作出的(2008)防民初字第50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凌江涛在期限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凌江涛每月支付200元给申请人林保莲作为凌斌的抚育费,至凌斌斌18周岁为止。申请执行人林保莲于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凌江涛没有车辆、房屋登记,银行也无存款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8)防民初字第50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或其他财产线索,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凌 聪审判员 黄永彬审判员 廖树梁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石露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