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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82民初15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张延辉与李多卫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延辉,李多卫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82民初1555号原告:张延辉,男,1985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被告:李多卫,男,1970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原告张延辉与被告李多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立案。原告张延辉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延辉自愿撤回对被告李多卫的起诉,属于行使处分其诉讼权利的合法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延辉撤诉。审 判 长  耿建立审 判 员  陈继征人民陪审员  张新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薛玛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