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82民初15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张延辉与李多卫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延辉,李多卫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82民初1555号原告:张延辉,男,1985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被告:李多卫,男,1970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原告张延辉与被告李多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立案。原告张延辉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延辉自愿撤回对被告李多卫的起诉,属于行使处分其诉讼权利的合法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延辉撤诉。审 判 长 耿建立审 判 员 陈继征人民陪审员 张新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薛玛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