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322民初140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昌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李来富、曹忠华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昌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来富,曹忠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p t ;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322民初1404号原告昌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陈树礼,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刘欣,该社职工。被告李来富,男,1970年1月26日生,汉族,农民,住昌黎县。被告曹忠华,女,1974年5月20日生,汉族,农民,住昌黎县。本院在原告昌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李来富、曹忠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0日在本院登记立案,在本院指定的7日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原告在法定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陈曦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冯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