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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7民初154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聂宝领与王凤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聂宝领,王凤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7民初1540号原告:聂宝领,男,1968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汝南县。被告:王凤华,1962年6月22日出生,汉族,教师,住驻马店市驿城区。案由:民间借贷纠纷原告聂宝领与被告王凤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原告聂宝领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聂宝领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聂宝领撤诉。本案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计175元,由原告聂宝领负担。审判员  冯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