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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5民初311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舒启明舒文义与重庆盛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舒启明,舒文义,重庆盛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5民初3112号之一原告:舒启明,男,1953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原告:舒文义,女,1981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勇,北京大成(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茜茜,北京大成(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盛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注册地重庆市江北区建新南路16号2-C号,住所地重庆市武隆县江口镇黄桷村焦村坝映象芙蓉小区销售中心。法定代表人:张吉利,职务不详。原告舒启明、舒文义与被告重庆盛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6日立案。被告重庆盛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涉案房屋在重庆市武隆区,要求将本案移送到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案系委托合同纠纷,双方未约定争议解决的方式,本院认为,依法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重庆盛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举示的证据足以证明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在重庆市武隆区,双方亦没有约定合同履行地,本案中,《委托装修合同》约定原告委托被告履行装修事项,被告为履行义务一方,合同履行地属重庆市武隆区,因被告住所地及合同履行地均不在本院辖区。综上,本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被告重庆盛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第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重庆盛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至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任中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彭 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