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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73民初22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上海雅捷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安永(中国)企业咨询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雅捷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安永(中国)企业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73民初229号原告:上海雅捷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法定代表人:郑学强,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兟,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勤,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永(中国)企业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法定代表人:吴港平,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姜莹,上海市瑛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捷,上海市瑛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上海雅捷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安永(中国)企业咨询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原告上海雅捷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上海雅捷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雅捷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上海雅捷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何 渊代理审判员  范静波人民陪审员  吴惠丽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蔡 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