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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08民初630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成华支行与被告刘七七、刘芙仙、四川省陆柒柒天然气销售有限公司、资阳市陆柒柒物流有限公司、四川瑞德燃气有限公司、四川省金川摩托车制造厂、朱素琼、李金祥、陈知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成华支行,刘七七,刘芙仙,四川省陆柒柒天然气销售有限公司,资阳市陆柒柒物流有限公司,四川瑞德燃气有限公司,四川省金川摩托车制造厂,朱素琼,李金祥,陈知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08民初6308号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成华支行。负责人蒋祖涛,行长。委托代理人徐梅,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甘小倩,一般授权。委托代理人封洺阳,一般授权。被告:刘七七。被告:刘芙仙。被告:四川省陆柒柒天然气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七七。被告:资阳市陆柒柒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七七。被告:四川瑞德燃气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知辉。被告:四川省金川摩托车制造厂。投资人朱素琼。被告:朱素琼。被告:李金祥。被告:陈知辉。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成华支行与被告刘七七、刘芙仙、四川省陆柒柒天然气销售有限公司、资阳市陆柒柒物流有限公司、四川瑞德燃气有限公司、四川省金川摩托车制造厂、朱素琼、李金祥、陈知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成华支行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1、查封被告朱素琼名下位于资阳市雁江区XX号(权20XXXX)的房屋,限额35万元;2、查封被告刘芙仙名下位于资阳市雁江区(权19XXXX)的房屋,限额35万元;3、查封被告刘芙仙名下位于资阳市雁江区资阳市松涛镇XX栋XX号(预告登记证明号:20XXXX)的房屋,限额80万元;4、查封被告刘七七名下位于资阳市雁江区雁江镇XX号XX单元(权20XXXX)的房屋,限额100万元;5、查封被告刘七七名下位于资阳市雁江区雁江镇XX号(权20XXXX)的车库,限额13万元。并由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提供信用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成华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朱素琼名下位于资阳市雁江区XX号(权20XXXX)的房屋予以查封,限额35万元;二、对被告刘芙仙名下位于资阳市雁江区(权19XXXX)的房屋予以查封,限额35万元。三、对被告刘芙仙名下位于资阳市雁江区资阳市松涛镇XX栋XX号(预告登记证明号:20XXXX)的房屋予以查封,限额80万元;四、对被告刘七七名下位于资阳市雁江区雁江镇XX号XX(权20XXXX)的房屋予以查封,限额100万元;五、对被告刘七七名下位于资阳市雁江区雁江镇(权20XXXX)的车库予以查封,限额13万元。对房屋的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不得买卖、转让或设立其他物权等。如需续行保全,需在保全保全期限届满的七日前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李任舟人民陪审员  蒋润丽人民陪审员  雷代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何佳秀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