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0224民初19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8-02-08
案件名称
朱某与何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化隆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化隆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何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青海省化隆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青0224民初194号原告朱某,男,汉族,生于1988年10月19日,青海省互助县人,现住互助县。村民。被告何某,女,汉族,生于1989年10月12日,青海省化隆回族自治县(以下简称化隆县)人,现住化隆县。村民。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朱某诉被告何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称其与被告已经私下调解和好。本院认为,原告朱某的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朱某承担。审判员虎育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洪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