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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民终286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朱新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朱新财,尤立才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民终286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负责人:陈青松,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叶超强,广东法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新财,男,汉族,1967年1月28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智军,广东穗之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卓和,广东穗之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尤立才,男,1974年4月14日出生,住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陆川县。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财保东莞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朱新财、原审被告尤立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6)粤0605民初169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该案经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朱新财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尤立才、平安财保东莞分公司赔偿朱新财因交通事故所产生的各项损失合计281473.92元;2.平安财保东莞分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3.诉讼费由尤立才、平安财保东莞分公司承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6年4月4日18时30分,尤立才驾驶粤S×××××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G1501广州绕城高速北行160KM+230M处时,因操作不当,与朱新财驾驶的粤Y×××××号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造成朱新财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佛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公路二大队认定,尤立才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当日,朱新财被送往佛山市南海区第八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至2016年4月15日转院至佛山市中医院继续住院治疗。上述住院共32天。出院后,朱新财尚进行门诊治疗。为此共产生医疗费41009.96元,该款由平安财保东莞分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费用限额内支付10000元,余款31009.96元由朱新财自付。2016年8月10日,广东通济司法鉴定中心(以下简称通济鉴定中心)出具鉴定意见为:朱新财骨盆骨折致畸形愈合评九级伤残;右下肢活动功能部分丧失评十级伤残。朱新财为此支付鉴定费1500元。朱新财为佛山市城镇居民。朱新财有被扶养人朱亚朝、刘亚招、朱锦荣,为朱新财的父亲、母亲、儿子,至朱新财定残之时各人的被扶养年限分别为5年、5年、2年。朱亚朝、刘亚招共生育包括朱新财在内7名子女。粤Y×××××号小型普通客车的登记所有人为朱新财,该车因事故产生现场路面清理费及拖车费共460元。粤S×××××号小型普通客车的登记所有权人为尤立才,该车辆在平安财保东莞分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及含不计免赔的责任限额为500000元的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本起事故发生在上述两保险期间内。一审法院认为:事故认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责任划分准确,法院依法予以采信。本起事故造成朱新财损失合共241325.67元(详见一审判决附表),则由平安财保东莞分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内赔偿10000元(附表第一至三项)、在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内赔偿110000元(附表第四至九项,包含精神损害抚慰金12000元)、在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内赔偿460元,扣减其先行垫付的10000元,则上述合共110460元予朱新财。超出交强险部分损失120865.67元,根据事故责任划分,则由平安财保东莞分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500000元范围内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综上,平安财保东莞分公司应赔偿231325.67元予朱新财。对朱新财超出上述核定范围的损失,法院不予支持。因粤S×××××号小型普通客车所投机动车辆保险足以赔偿法院于本案核定的朱新财损失,故尤立才无需承担赔偿责任。尤立才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法院依法缺席判决。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一、平安财保东莞分公司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231325.67元予朱新财;二、驳回朱新财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61.05元(朱新财已预交),由朱新财负担376.11元;由平安财保东莞分公司负担2384.94元,并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予朱新财,法院不另行收退。平安财保东莞分公司上诉请求,支持平安财保东莞分公司的重新鉴定申请,依法改判。事实和理由:朱新财被评定为一个九级伤残和一个十级伤残。平安财保东莞分公司认为朱新财骨盆骨折致畸形愈合构成九级伤残不合理,一审期间已提交重新鉴定申请书,但法院未加以审查就驳回平安财保东莞分公司的申请,明显不符合程序。平安财保东莞分公司仅同意按照两个十级计算相关的伤残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和鉴定费。朱新财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朱新财的伤情构成九级伤残,无需进行重新鉴定,请求二审法院驳回平安财保东莞分公司的上诉请求。尤立才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意见。二审期间,朱新财围绕平安财保东莞分公司的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骨盆影像照片五张及X光检查诊断报告。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经审查,平安财保东莞分公司对上述证据真实性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经审查,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正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根据双方的诉辩意见,本院对争议的问题作如下分析:关于朱新财的伤残等级的问题。平安财保东莞分公司上诉认为朱新财的骨盆损伤被评定为九级伤残依据不足,鉴定结论不应采纳。经审查,对朱新财进行伤情等级鉴定的通济鉴定中心是具有司法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该鉴定机构在对朱新财进行鉴定时审阅了其相关的文证及影像资料,并对朱新财本人进行了体格检查。朱新财的诊断证明书诊断其存在骨盆多发性骨折等损伤,X光片及诊断报告显示右髋臼骨折、双耻骨上下支骨折,治疗终结后的X光片显示其骨盆严重畸形愈合。通济鉴定中心据此评定其该处伤情为九级伤残符合《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002)No4.9.7(b)之规定。平安财保东莞分公司否定鉴定结论,但未提交充分的证据证实其主张,且与X光片显示的客观事实不符,故本院对其所持异议不予支持。综上,通济鉴定中心的鉴定程序合法,依据充分,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客观、真实、有效,可以作为确定朱新财伤残程度的依据。原审法院据此确定朱新财的骨盆伤情为九级伤残,并以该伤残等级及另一处十级伤残等级为基础核算其各项损失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平安财保东莞分公司未能举证证实鉴定意见书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及未提供反驳证据,故其要求重新鉴定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准许。综上所述,平安财保东莞分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931.23元,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徐立伟审判员  陈 文审判员  翁丰好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吕倩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