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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202执220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吕加国与周震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加国,周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p t ” > 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202执220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吕加国,男,1974年8月4日出生,汉族,个体。被执行人:周震,男,1981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本院于2017年12月13日立案执行吕加国申请执行周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石嘴山市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周震名下银行存款、证券、车辆登记、不动产登记等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效的财产线索。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周震限制高消费。经与申请执行人吕加国谈话,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立即生效。审判员李鑫二〇一八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胡琨窗体底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