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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24民初229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江苏灌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龚彦兵、江丽娟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灌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灌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龚彦兵,江丽娟,刘建兵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724民初2293号原告江苏灌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灌南农商行),住所地灌南县人民路29号。法定代表人杨东,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蒋兆龙,该公司员工。被告龚彦兵,男,1971年6月10日生,汉族,居民,住灌南县。被告江丽娟(龚彦兵妻子),1971年9月6日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被告刘建兵,男,1967年9月2日生,汉族,居民,住灌南县。原告灌南农商行与被告龚彦兵、江丽娟、刘建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周四新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江苏灌南农商行委托代理人蒋兆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龚彦兵、江丽娟、刘建兵经本院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江苏灌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称,被告龚彦兵、江丽娟系夫妻关系;2015年11月27日,被告龚彦兵、江丽娟与原告签订个人担保借款合同,两被告作为共同借款人向原告借款44000元,约定贷款利率为年利率11.82%,约定还款日期为2016年11月20日;被告刘建兵为上述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贷款到期后,被告龚彦兵、江丽娟未能还款,刘建兵也未履行保证责任,现要求被告龚彦兵、江丽娟共同偿还借款本息,被告刘建兵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龚彦兵、江丽娟、刘建兵均未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龚彦兵、江丽娟系夫妻关系;2015年11月27日,被告龚彦兵、江丽娟与原告签订《个人担保借款合同》,被告龚彦兵、江丽娟作为共同借款人在借款合同上签名,向原告借款44000元,约定贷款利率为年利率11.82%,约定还款日期为2016年11月20日;借款人未按约定期限还款的,贷款人对逾期借款从逾期之日起在约定利率基础上上浮50‰计收罚息,直至本息清偿为止,对所欠利息依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收复利;被告刘建兵以担保人身份在借款合同担保人栏内签名担保,合同签订后,原告按合同约定向被告龚彦兵、江丽娟发放贷款44000元,贷款到期后,三被告均未履行还款责任,原告从被告龚彦兵个人账户中扣除利息0.16元,现要求被告共同龚彦兵、江丽娟共同偿还借款本息,被告刘建兵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借款借据、个人担保借款合同、三被告身份证明及其户口证明等证据在卷为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江苏灌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龚彦兵、江丽娟之间的借款合同属有效合同。原告按合同约定向被告龚彦兵、江丽娟发放了44000元贷款,被告龚彦兵、江丽娟应该按照合同的约定偿还借款本息,被告未按约定偿还借款本息,属违约行为,故对原告要求被告龚彦兵、江丽娟共同承担偿还借款本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刘建兵为被告龚彦兵、江丽娟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依法应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龚彦兵、江丽娟共同偿还原告江苏灌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44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5年11月27日起按照年利率11.82%计算至2016年11月20日;扣除已付利息0.16元,罚息从2016年11月21日起按照年利率17.73%计算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复利以借款期限内所欠利息为本金从2016年11月21日起按月利率17.73%计算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被告刘建兵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兑现。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00元,减半收取450元,由被告龚彦兵、江丽娟负担,原告已预交,两被告给付兑现款时一并给付原告,被告刘建兵承担连带交纳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有关规定,同时应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费900元,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营业部,帐号:44×××94。审判员  周四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周敏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