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281民初199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刘翠古与陈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翠古,陈国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1民初1997号原告:刘翠古,男,汉族,1967年11月3日生,住胶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文文,胶州三里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国,男,汉族,1972年8月9日生,住胶州市。原告刘翠古与被告陈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5年3月22日,被告驾驶二轮摩托车与原告司机驾驶的鲁X×××××号车相撞,致原告车辆损坏。经交警认定原告和被告承担同等责任。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的损失1734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且原告不申请公告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翠古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管清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郭 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