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872民初539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陈嵘与楼永森、王蕊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嵘,楼永森,王蕊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872民初5392号原告:陈嵘,男,1972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宾泽、朱军(实习),浙江纵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楼永森,男,1981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被告:王蕊晶,女,1982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巍巍,浙江兴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嵘诉被告楼永森、王蕊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嵘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嵘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75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周俊梅二0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何巧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