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403民初210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创金天地投资有限公司与卓志华、永安市华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创金天地投资有限公司,卓志华,永安市华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李明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403民初2109号原告:创金天地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空港经济区。法定代表人:耿君彩,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音,女,1989年11月9日出生,汉族,系创金天地投资有限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林逵,福建旭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卓志华,男,1974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三明市宁三元区。被告:永安市华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安市南溪路。法定代表人:卓志华,经理。被告:李明忠,男,1966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三明市梅列区。原告创金天地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金投资公司”)与被告卓志华、永安市华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峰运输公司”)、李明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创金投资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林逵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卓志华、华峰运输公司、李明忠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创金投资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卓志华偿还借款24000元及利息1020元;2.判令卓志华支付违约金2400元(借款金额*10%);3.判令卓志华支付迟延履行违约金11064元(按欠款额的日千分之一计算至2016年10月25日);4.华峰运输公司、李明忠对本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事实和理由:2015年1月20日,卓志华通过与轻易科技有限公司向其借款,并签订借款及担保协议,约定借款24000元,期限180天,利率4.25%,华峰运输公司、李明忠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借款期满后经创金投资公司多次催讨,卓志华及担保人以推诿态度拒不还款,故具状起诉,请求裁判。卓志华、华峰运输公司、李明忠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轻易贷网络平台(以下简称“轻易贷”)系轻易科技有限公司创建并运营的网络服务平台,向会员提供出借与借款中介服务。2015年1月,卓志华作为借款人(乙方)与轻易科技有限公司(甲方)签订一份《个人借款服务合同》,约定“乙方自愿在轻易贷注册成为会员,授权轻易贷按照本合同、《个人借款及担保协议》、轻易贷网上发布的各项规则,乙方在网上的指令进行操作,不可撤销地承诺完全遵守本合同及轻易贷制订的各项规则及网页提示”、“乙方认可并同意,《个人借款及担保协议》中的出借人向乙方支付借款的方式为:乙方委托出借人将借款金额支付到乙方委托的垫付卡账户中(该垫付卡账户是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运营的垫付宝网站,用于会员进行交易结算、收款、还款、提现的账户,用户名为:永安市华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垫付卡卡号:80×××34)。实际借款金额以乙方与出借人在轻易贷签署的《个人借款及担保协议》当中的借款本金数额为上限。当乙方委托垫付卡账户中收到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支付的轻易贷额度时,即视同乙方收到出借人支付的对应金额借款”等。同日,华峰运输公司作为担保人、卓志华为借款人与创金投资公司签订了框架性的《个人借款及担保协议》,卓志华、李明忠等向创金投资公司、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等出具《不可撤销连带担保承诺函》,约定同意为任一该借款协议/承诺函项下的合同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同年1月20日,华峰运输公司作为担保人、卓志华为借款人(乙方)与创金投资公司(甲方)签订合同编号为J000424005的《个人借款及担保协议》,约定:甲方出借给乙方借款本金24000元,年利率8.5%,期限自2015年1月20日至7月19日,至还款日一次性还清本息25020元,乙方未按时足额还款须一次性交纳借款本金10%的违约金,且乙方在未还清欠款之前每逾期一日,应按欠款额的每日1‰向甲方支付迟延履行违约金,并承担由此而发生所有相关费用,包括律师费、差旅费及诉讼费等费用,担保人为该笔借款而发生的所有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同日,创金投资公司按约定方式将借款24000元支付给卓志华。嗣后,卓志华、华峰运输公司、李明忠未支付分文借款本息给创金投资公司,创金投资公司遂向本院起诉。上述事实,有创金投资公司提供的双方当事人的身份信息、《借款服务合同》、《个人借款及担保协议》、《担保函》、《不可撤销连带保承诺函》及担保人垫付卡账户收到额度的记录等证明材料,与当事人在法庭上的陈述相互印证,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创金投资公司与卓志华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卓志华向创金投资公司借款后,应按约返还借款。在借期届满后,创金投资公司要求卓志华返还借款本金24000元,于法有据,予以支持。对于创金投资公司是否有权要求卓志华承担违约责任的问题,卓志华逾期未还款的事实存在,创金投资公司有权要求卓志华承担违约责任,但按照约定的利息和违约金的具体计算方式,其总和超过法律规定的年利率24%,超出部分不予支持。华峰运输公司、李明忠作为本案借款的担保人,应按约对上述合法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卓志华、永安市华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李明忠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诉讼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卓志华应归还创金天地投资有限公司借款24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卓志华应以24000元为本金,按月利率2%支付创金天地投资有限公司自2015年1月20日至2016年10月25日的利息10160元,与第一款规定的还款时间一并支付;三、永安市华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李明忠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永安市华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李明忠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卓志华追偿;四、驳回创金天地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62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362元,由创金天地投资有限公司负担153元,卓志华、永安市华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李明忠负担1209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葛建清人民陪审员 林向成人民陪审员 王建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韦桂明附本判决书所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2、《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申请执行提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