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402民初39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淮南怡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赵书军、郑义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淮南怡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赵书军,郑义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02民初391号原告:淮南怡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经济技术开发区水厂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150250427W(1-1)。法定代表人:戴士军,该公司董事长。被告:赵书军,男,1987年3月1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经济技术开发区。被告:郑义成,女,1987年3月2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经济技术开发区。本院在审理淮南怡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赵书军、郑义成关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淮南怡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淮南怡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淮南怡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淮南怡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寓林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贺文波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