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21民初57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南昌县涵轩经营部与南昌县蒋巷赣隆购物广场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昌县涵轩经营部,南昌县蒋巷赣隆购物广场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21民初570号原告:南昌县涵轩经营部,经营场所:南昌县莲塘莲水巷15栋。注册号:360121600058122。经营者:陈惠,男,汉族,1968年7月生,江西省南昌县人,住南昌县广福镇广福村陈家自然村**号。身份证号:36012119680********。被告:南昌县蒋巷赣隆购物广场,经营场所:南昌县蒋巷镇综合大市场。注册号:3601211600390975。经营者:文勇平。原告南昌县涵轩经营部与被告南昌县蒋巷赣隆购物广场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2017年5月15日,原告南昌县涵轩经营部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南昌县涵轩经营部撤诉。案件受理费757元,减半收取378.5元,由南昌县涵轩经营部负担。审判员 熊建国二〇一七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雷丙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