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82民初39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原告李亚飞诉被告陈亚峰民间借贷纠纷的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亚飞,陈亚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晋0882民初391号原告:李亚飞,女,汉族,1985年7月16日生,现住河津市赵家庄乡北里村。被告:陈亚峰,男,汉族,1983年10月8日生,现住河津市樊村镇芦庄村。原告李亚飞与被告陈亚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017年2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5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亚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亚峰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亚飞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5000元及利息;2、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5年6月6日,被告从原告手借款人民币5000元,2015年8月7日被告又从原告��借款人民币10000元,双方商定两笔借款月利息为500元。迄今为止,被告一直未能偿还借款本息,为此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依法判如所诉。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1、借条2份;2录音资料1份。被告陈亚峰未作答辩,未提交证据。原告提交的证据具备合法性、真实性及关联性,对其证明力本院予以确认。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及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6月6日,被告陈亚峰从原告李亚飞处借款5000元,并向原告出具了1张借条,借条载明“今借到现金伍仟元正(5000元),2015年6月6日,陈亚峰”。2015年8月7日被告从原告处借款1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了1张借条,借条载明“今借到现金壹万元正(10000元),2015年8月7日,陈亚峰”。原、被告约定两笔借款的利息为月息500元。后经原告催要,被告未能向原告清偿借款本息。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借款协议系双方的真实意思体现,合法有效。被告收取了原告提供的借款后,经原告催要,未能及时向原告归还借款本息,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息,合理合法,应予支持。由于原、被告约定的利息高于法律保护的最高利息,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故具体利息应按年利率24%计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亚峰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归还原告李亚飞借款本金15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5年8月8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如果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5元,由被告陈亚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毛国荣审 判 员 卫俊莲审 判 员 李阳琴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法官助理 任义洁书 记 员 李 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