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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881民初4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平市支行与被告陈福强、傅美琴、傅辉暖、陈密丁、傅卫钦、邓六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漳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平市支行,陈福强,傅美琴,傅辉暖,陈密丁,傅卫钦,邓六仙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881民初417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平市支行,住所地漳平市菁城街道和平中路110-1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816765184326。负责人:傅薛林,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秋发,福建坤朗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陈福强,男,1972年05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漳平市。被告:傅美琴,女,1972年07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漳平市。被告:傅辉暖,男,1965年04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漳平市。被告:陈密丁,女,1969年08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漳平市。被告:傅卫钦,男,1975年0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漳平市。被告:邓六仙,女,1975年03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漳平市。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平市支行(以下简称邮储银行漳平支行)与被告陈福强、傅美琴、傅辉暖、陈密丁、傅卫钦、邓六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邮储银行漳平支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秋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福强、傅美琴、傅辉暖、陈密丁、傅卫钦、邓六仙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邮储银行漳平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陈福强、傅美琴立即向邮储银行漳平支行偿还借款本金8万元及截止至2017年3月20日的借款利息(含罚息)1640.67元,并支付从2017年3月21日起至款清之日止以本金8万元按年利率15.6%的标准计算的利息;二、陈福强、傅美琴支付给邮储银行漳平支行已支付的律师费1200元;三、傅辉暖、陈密丁、傅卫钦、邓六仙对陈福强、傅美琴的上述第1、2项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事实和理由:2016年3月21日,邮储银行漳平支行与陈福强、傅美琴、傅辉暖、陈密丁、傅卫钦、邓六仙签订编号为xx的《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约定:陈福强、傅美琴、傅辉暖、陈密丁、傅卫钦、邓六仙自愿成立联保小组,小组任一成员向邮储银行漳平支行借款均由联保小组所有成员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从借款之日起至借款到期后二年等。同日,陈福强向邮储银行漳平支行借款,双方签订编号为xx的《小额贷款额度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8万元,借款年利率12%,期限为2016年3月21日至2017年3月21日,借款人未按期归还本金,从逾期之日起按借款利率加收30%罚息,借款用途为买购苗木。合同签订后,邮储银行漳平支行依约发放贷款,借款期限届满后,陈福强未依约按期足额还本付息,傅辉暖、陈密丁、傅卫钦、邓六仙亦均未履行保证责任,经邮储银行漳平支行多次催讨,陈福强、傅美琴至今未还款。2017年3月24日邮储银行漳平支行与福建坤朗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委托律师代理本案,支付律师费1200元。陈福强、傅美琴、傅辉暖、陈密丁、傅卫钦、邓六仙未到庭参加诉讼,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亦未举证及质证。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邮储银行漳平支行对本案的诉讼请求已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支持。陈福强、傅美琴、傅辉暖、陈密丁、傅卫钦、邓六仙对邮储银行漳平支行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及诉讼请求未进行抗辩,视为承认农行漳平支行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及诉讼请求。邮储银行漳平支行与陈福强签订的《小额贷款额度借款合同》及与陈福强、傅美琴、傅辉暖、陈密丁、傅卫钦、邓六仙签订的《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均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同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合同当事人均应按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不履行义务或履行义务不符合规定,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邮储银行漳平支行依约向陈福强发放了贷款,故陈福强应依约履行还本付息的义务,由于陈福强逾期还款,邮储银行漳平支行要求陈福强归还借款本金8万元,于法有据,予以支持。借款合同已明确约定借款利息、罚息的计算方式及违约时借款人应承担出借人实现债权发生的费用包括律师费,因此,邮储银行漳平支行对借款利息、罚息、律师费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的约定,予以支持。本案讼争借款发生在陈福强与傅美琴夫妻关系存续期间,陈福强与傅美琴均未提供证据证明讼争借款不属于夫妻债务的情形,故本案的借款认定为陈福强与傅美琴夫妻共同债务,应共同偿还。傅辉暖、陈密丁、傅卫钦、邓六仙自愿为陈福强、傅美琴的上述借款提供连带保证,故邮储银行漳平支行请求傅辉暖、陈密丁、傅卫钦、邓六仙对陈福强、傅美琴上述借款承担连带责任,于法有据,予以支持。傅辉暖、陈密丁、傅卫钦、邓六仙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陈福强、傅美琴追偿。陈福强、傅美琴、傅辉暖、陈密丁、傅卫钦、邓六仙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综上所述,对邮储银行漳平市支行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三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陈福强、傅美琴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平市支行偿还借款本金8万元及相应的利息(利息自2016年12月22日起至2017年3月20日止(含罚息)为1640.67元,从2017年3月21日起至款清之日止以本金8万元按年利率15.6%的标准计算);二、陈福强、傅美琴应向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平市支行支付本案律师代理费1200元;三、傅辉暖、陈密丁、傅卫钦、邓六仙对陈福强、傅美琴的上述第1、2项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傅辉暖、陈密丁、傅卫钦、邓六仙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向陈福强、傅美琴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1871元,减半收取935.5元,由陈福强、傅美琴、傅辉暖、陈密丁、傅卫钦、邓六仙共同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 德 威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巧(代)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及申请执行提示一、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三条承担连带责任的当事人败诉的,应当共同负担诉讼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二、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提示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人可以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内将相应的款项直接支付给权利人或通过法院转交给权利人。款项转入或存入法院指定的履行款账户时,应当在转入或存入后及时告知案件承办人,并提供银行转入或存入凭证复印件。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应当负担诉讼费的当事人,应当在法律文书生效后七日内自觉将诉讼费缴交至法院指定的诉讼费账户,并向案件承办人提供银行转入或存入凭证复印件,否则法院将依法定程序向当事人追缴。(缴交前请到本院立案庭开具《缴款通知书》)履行义务人未及时告知已自动履行,导致案件进入执行程序,造成负担执行费用、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一切后果自负。履行款账户(开户行:福建漳平民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户单位:漳平市人民法院;账号:560003497300028)。支付款项时,请在摘要栏写明案件承办人、案号、当事人姓名。漳平市人民法院财务室咨询电话:0597-752****。立案庭咨询电话:0597-7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