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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23民初69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路同奎与马贞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路同奎,马贞义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3民初693号原告路同奎,男,汉族,成年人,住所地柘城县。被告马贞义,男,汉族,成年人,住所地宁陵县。原告路同奎与被告马贞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3月3日诉讼来院,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张亮适用简易程序独任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原告提供的被告信息不明确,无法向被告送达手续,原告也未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路同奎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张 亮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胡营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