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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2925民初5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陈某与马某1、马某2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和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马某,马某1,杜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和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甘2925民初513号原告:陈某,男,1968年11月2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回族,农民,小学文化,住和政县。被告:马某,男,1975年10月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回族,农民,住和政县。被告:马某(系马某之妻),女,1972年8月2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回族,农民,住和政县。被告:马某1,男,1963年3月2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回族,农民,住和政县。被告:杜某(系马某1之妻),女,1972年1月1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回族,农民,住和政县。原告陈某与被告马某1、马某2、马某3、杜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6日,被告马某、马某1、马某2、杜某因需向原告陈某借款25万元,后四被告向原告偿还了一部分借款,对剩余的172000元借款经原告多次催要,四被告至今未偿还。现原告具状诉请:1、四被告偿还借款172000元;2、四被告承担相应的利息;3、案件诉讼费用由四被告承担。另原告向本院提供的借条中借款金额为50万元,在审理中中查明,原告实际向四被告给付借款25万元,尚欠172000元,对此双方当事人均无异议。原告同时自愿放弃要求四被告承担相应利息的诉讼请求。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马某1、马某2、马某3、杜某所借原告陈启文借款172000元,于2017年10月1日前偿还10000元;2017年12月20日前偿还20000元;2018年5月1日前偿还50000元;2018年12月20日前偿还92000元。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如果未按本调解书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40元,减半收取1870元,由原告陈启文负担。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员  闵建华审 判 员  张 明人民陪审员  赵 荣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