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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民辖终36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袁宏、何威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袁宏,何威狮,吴兴宏,湖北瑞希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9民辖终36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袁宏,男,1981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叶雨,广东凡立(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何威狮,男,1974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确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辛欣,广东可园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吴兴宏,男,1970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钟祥市,原审被告:湖北瑞希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襄阳市春园东路2号。法定代表人:陈义湘。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市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环城南路128号。负责人:刘城胜。上诉人袁宏因与被上诉人何威狮及原审被告吴兴宏、湖北瑞希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2017)粤1971民初221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袁宏上诉称,本案应当先审理车辆转让合同后才能审理侵权纠纷,故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湖北省襄阳市人民法院审理。何威狮未提交答辩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中,案涉交通事故发生在广东省××东城区,属于一审法院辖区,因此一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袁宏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朱海晖审判员  李远伦审判员  王惠嫦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淑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