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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504执38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崔皆明与王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皆明,王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504执380号申请执行人:崔皆明,男,1973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被执行人:王巍,男,1980年1月10日出生,回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2016)皖0504民初1899号民事调解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巍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24367.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蔡启发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袁 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