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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25财保2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赵宇占、张留芳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赵宇占,张留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25财保216号申请人:赵宇占,男,1984年10月4日生,汉族。被申请人:张留芳,女,1983年11月5日生,汉族。申请人赵宇占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张留芳的银行存款200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张留芳的银行存款20000元予以冻结,期限一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刘文志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晓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