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2101民初87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托克逊县祥发建材店与北京恒通创新整体屋组装有限公司吐鲁番分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吐鲁番市高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吐鲁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托克逊县祥发建材店,北京恒通创新整体屋组装有限公司吐鲁番分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市高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2101民初877号原告托克逊县祥发建材店,住所地托克逊县丝绸路华盛加油站后面。经营者蒋宗银,男,汉族,1978年2月23日出生,现住吐鲁番市。被告北京恒通创新整体屋组装有限公司吐鲁番分公司,住所地吐鲁番市高昌区港城开发区绿洲路。负责人孙志忠。原告托克逊县祥发建材店诉被告北京恒通创新整体房屋组装有限公司吐鲁番分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8日立案,原告托克逊县祥发建材店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托克逊县祥发建材店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托克逊县祥发建材店撤诉。本案诉讼费1460.5元,减半收取730.25元(立案时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托克逊县祥发建材店承担。审判员 张 燕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何肖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