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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521民初32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何小梅与张亚军、马维维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小梅,张亚军,马维维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省清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521民初328号原告:何小梅,女,1973年9月10日出生,住甘肃省清水县红。被告:张亚军,男,1977年2月3日出生,住甘肃省天水市。被告:马维维,男,1975年4月11日出生,住甘肃省天水市。原告何小梅与被告张亚军、马维维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原告何小梅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何小梅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高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