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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20刑初4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唐某、陈某某引诱、容留、介绍卖淫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陈某某

案由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20刑初432号公诉机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唐某,女,1972年10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霍邱县潘集乡汪冲村小桥组,暂住地上海市奉贤区。被告人陈某某,男,1972年6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霍邱县潘集乡汪冲村小桥组,暂住地上海市奉贤区。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奉检诉刑诉[2017]4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某、陈某某犯容留卖淫罪,于2017年4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5月18日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夏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唐某、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2月21日,被告人唐某、陈某某在共同经营本区青村镇金海公路XXX号东侧港鸿浴室期间,经事先与卖淫女曹某某约定分成事宜后,容留曹某某分别与嫖客田某某、徐某某、张某某发生性关系,后被公安机关查获。2017年4月17日,被告人陈某某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唐某、陈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证人曹某某、田某某、徐某某、张某某的证言,公安机关制作并出具的辨认笔录、检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及清单、案发及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陈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容留他人卖淫,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容留卖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某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为严肃国家法制,维护社会秩序及良好的道德风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唐某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21日起至2017年6月20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二、被告人陈某某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宣告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三、扣押在案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三百元予以没收。被告人陈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万剑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明月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更多数据: